继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6项债券自律规则并面向行业征求意见后,9月8日晚间,证监会再度重磅发文,规范债券发行。
(相关资料图)
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24号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与梳理,此番修订亮点颇多。其中,对于债券发行人来说的一大喜讯是:无需再因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而被中止审核。
与此同时,债券发行人需特别关注两点:一方面,资金用途成为监管重点关注方向,募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改变资金用途必须事先履行既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另一方面,目前债券发行中较为普遍的“向债券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自购债券”等行为,被明令禁止。
对于承销机构来说,此番债券修订再度强调责任压实,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并从规范薪酬考核体系、禁止低价揽客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投行责任。
此外,今年“两会”期间,原隶属于国家发改委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归证监会。做好制度衔接,也是此番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比如,证监会在主要遵循原则中即要求,坚持稳字当头。做好制度规则衔接,保持企业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债券发行不再因主承销机构被立案调查而中止
受访人士告诉记者,此次债券规则修订的最大利好在于,解决了债券发行人的一大头疼事——主承销机构等一旦被立案调查,债券发行无需再被迫暂停。
《管理办法》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的情形。这与今年2月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IPO“连坐机制”的取消一脉相承。
“此前,由于担任主承销商的券商投行被立案调查,债券发行被喊停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发行债券的企业来说,往往都是无辜牵连。”某券商资深保代告诉记者。此番明确债券发行不再受立案调查影响,可以减少中介机构违规对债券发行人的负面影响,提高发行效率。
规范募资用途
此番债券规则修订,在为债券发行人免去牵连之痛的同时,亦从多方面细化要求,切实敦促债券发行人合法合规发债。
强化募资资金使用情况,即是此番规则调整的重中之重。
一方面,资金用途上一禁止、一提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鼓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另一方面,及时披露募资用途、变更用途需事先履行程序。《管理办法》提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如涉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与此同时,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受访人士告诉记者,实践中,债券募资变更用途的现象并不少见,用途变更后的信息披露也不够及时,个别发行人甚至悄悄运用所募资金进行投资。变更募资用途而不公告,债券发行人则缺少监督,一旦债券用途不当导致亏损,即会加大债券违约的风险。此番债券规则修订反复强调规范资金用途,有助于规范募资使用情况,降低债券违约风险。
禁止利益输送与自购债券
多位投行资深人士曾向记者透露,对于一些发行难度较大的债券,企业为了将债券顺利发行出去,往往会打擦边球。常见行为有二:一是承诺明显高于票面利率的投资收益,并将高于票面利率部分通过暗箱操作输送给投资者。二是通过多方账面周转遮蔽后自购债券,比如,债券发行人购买机构发行的产品,机构通过产品购买发行人所发债券。
此番修订对两项行为均明令禁止。一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
另一方面,《管理办法》提到,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常见问题)。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间接认购其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认购或交易、转让其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应当披露相关情况。
“不得自购、不得向投资者进行利益输送,在过去的债券规则中有所体现。此番再度明确禁止,有助于约束债券发行人规范自身行为。但若要明显减少乃至杜绝,则难度较大。”某券商保代告诉记者,“发行人之所以违规自购或向投资人输送利益,本质是为成功发出债券。如果债券无法发出,企业将面临资金链断裂或旧债违约风险。那么,在利弊权衡之下,企业很可能会选择‘铤而走险’。要想根治这一行为,还需改善债券发行环境。”
薪酬考核禁止业务包干
规范债券发行人行为的同时,此番债券规则修订同样对承销机构投行做出诸多规范。
其中,在受访人士看来,昔日普遍存在、如今在少数小券商中仍然变相存在的“业务包干”模式,被明令禁止。
《管理办法》提到,承销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薪酬考核体系,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根据受访人士介绍,“业务包干”是过去小型券商常用的考核模式,券商将投行相应业务与管理职权全权授权给团队负责人,团队负责人每年向券商上缴约定数额或约定比例的资金,其余展业所获收入由团队负责人自行支配。团队搭建与团队成员工资由团队负责人自行承担。
由于小券商在业务资源、基本待遇等方面往往无法与大型券商相提并论,为了吸引人才,则会选择“业务包干”模式,给予团队负责人更大的业务自由度和获得更高收入的可能。此中模式下收入存在明显的“大小年”,如果团队业绩出色,遇到“大年”,团队负责人收入会非常可观。
该模式存在一大隐患:由于团队负责人收入与业务承销收入密切挂钩,在过高的薪酬激励之下,业务开展容易“变形”,比如,出现定价过高、虚假宣传等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这也是监管禁止“业务包干”的主要原因。
“随着近年来监管一再强调降低投行个人薪酬与业务收入之间的关联度,调降激励比重,多数头部券商投行的‘大小年’薪酬差距已经较过去明显减小。尤其对于基层员工来说,即使遇到业绩‘寒冬’,也不再会像过去一样到手工资大幅缩水。”某头部券商资深保代告诉记者。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除了薪酬考核体系,《管理办法》亦从多方面压实投行等中介机构责任。
比如,针对主承销商的一则规定提到,主承销商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持合理怀疑,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则,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并有合理谨慎的理由确信发行文件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主承销商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持合理怀疑,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则,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并有合理谨慎的理由确信发行文件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此番债券规则修订原则中,证监会同样要求,结合监管实践,进一步强化防假打假、募集资金监管、打击非市场化发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压实债券发行人主体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着力健全与债券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机制。
此外,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原隶属于国家发改委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归证监会;4月21日,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告称,企业债券职责划转进入为期半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前,证监会将及时向市场公告企业债券管理的整体工作安排。此番自债券规则修订即是将要向市场公告的相关工作安排之一,实现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统一管理亦为其重要内容。
比如,《管理办法》强调,夯实制度基础。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明确将企业债券总体纳入公司债券监管框架,强化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