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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业股份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

来源:挖贝网


【资料图】

9月8日,力业股份(872611)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西南证券近日发布风险事项情况如下:

1、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西南证券于2023年9月8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太原力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系统发)具体内容如下:

“太原力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力业股份未披露2022年年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终止力业股份股票挂牌。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力业股份应在收到本决定后的次一交易日内披露收到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告,说明公司、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情况,积极应对投资者诉求,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后续手续。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力业股份对终止挂牌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止挂牌决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告发布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5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复核申请。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且不存在影响股票恢复交易的情形,力业股份股票自2023年9月25日起复牌,并于2023年10月17日终止挂牌。恢复交易期间,全国股转公司对力业股份股票进行特殊标识,证券简称变更为“摘牌力业”。

根据《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规定,如股票终止挂牌时你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应当进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专区转让,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义务。如未进入专区但后续你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应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有关义务;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超过200人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2、由于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披露上述事项,公司存在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本次风险事项由主办券商代为披露。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了《关于终止太原力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且不存在影响股票恢复交易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3年9月25日起复牌,并于2023年10月17日终止挂牌。

资料显示,力业股份立足于建筑金属门窗制造行业,从业二十年来致力于定制化研发、生产新型环保节能的功能性门窗,能够为客户提供从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安装到售后维修的的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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