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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财政部发布《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规范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防范政府债券市场风险,促进政府债券市场高效运行。
《办法》所称政府债券包括记账式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诚信、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财政部是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主管部门,对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展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主持建立全国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均通过全国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办理。
按照规定,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设立、维护政府债券账户;维护政府债券持有人名册;统计政府债券数据,监测政府债券市场运行情况;提供与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以及查询、咨询、培训服务;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职能。
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维护本市场的持有人名册。财政部授权的政府债券总登记机构履行总登记职责,特定市场的政府债券登记机构将有关数据信息实时同步至总登记机构。总登记机构汇总完整的政府债券登记数据信息,维护完整的持有人名册。
政府债券实行集中统一、一级托管、底层穿透的托管制度,投资人通过在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的政府债券账户直接持有政府债券。
《办法》明确,政府债券结算是指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成交结果或确认结算指令基础上进行的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的政府债券结算具有最终性,一旦完成不可撤销。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