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议案中,关联股东金生光、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生辉、金飞
梅、李建莉、金飞菲、王生娟、马金龙回避表决。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份数为 1,00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3606%;弃
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
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4,316,733 股,同意 13,307,73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7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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