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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上歧视的“代价”,让新《妇女权益法》“可执行”|荔枝时评

来源:荔枝新闻

文/克鲜

(作者克鲜,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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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人社部有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的规定,目前,很多企业HR已经学会了“迂回提问”:“你公公婆婆身体还好吧?”“我们公司会发儿童节福利,你需要几份呢?”近日 ,“女性求职被问是否愿意3年不生娃”登上热搜,职场女性权益保障问题再度引发公众关注。

当前,我国的人口形势、公平就业环境正面临严峻挑战,必须拿出硬措施来消除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之前各种见怪不怪的招聘潜规则,也该被全面治理了,不能再用口头的批判代替严格的执法。

目前正好有这样的法律政策红利有待落实。去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做出了很多具体的禁止性规定,比如,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妇女权利的宣示,更是必须得到执行的法律,是需要“长出牙齿”,需要由行政部门落实的。特别是要发挥《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劳动保障领域的功效。从法律效力来说,《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劳动者权益的规定,是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效的,也应落实在劳动部门的日常执法过程中。

近日,北京市人社局印发的《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下称《处罚裁量基准表》),是对于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动对接,积极落实,也让《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劳动法领域大展拳脚,让法条里那些“不得”“禁止”成为企业在人力资源领域执行的“必须”,让每个针对女性的歧视成为让企业肉痛的“处罚”。

《处罚裁量基准表》对法定的歧视行为,做了明确的定性和定量。比如,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标准来说,涉及5人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每增加一人增加两千元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如果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罚则明晰,这意味着,今后北京企业招聘时歧视女性越多,处罚越严重,做到了“过罚相当”,每一项针对女性的歧视都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让之前主要通过“教育”方式来纠正的性别歧视现象,进入了明确的执法射程。

保障女性的公平就业权利,意义重大。这能有效破除所谓的“母职惩罚”,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让女性敢结婚、敢生育,不再把生育当成职业生涯里的障碍,这在去年中国人口出现负增长的大背景下,显得尤其重要。其次,就业也是最基本的民生,党的二十大报告当中,特别强调要“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

招聘时歧视妇女就是违法;违法了,就要接受处罚。“宪法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尽一切措施让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成为反性别歧视的“可执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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