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南京出台公积金新政,明确提出,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可以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可作购房前期资金
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文件明确,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此外,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职工和存量房买卖双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业务。
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协议约定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职工可凭解除认购协议材料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若买卖双方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职工可凭已解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市房产局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公积金中心和市房产局跟踪相关提取和购房交易信息,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多地优化公积金提取业务
中国证券报记者观察到,在此之前,北京、秦皇岛等地也发布了优化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相关内容。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职工在北京市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依据实际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推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月还租”,实现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冲抵房租。同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明确“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等三个提取服务事项实现全程网办。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退休销户提取公积金业务进行优化,明确提出,柜面办理退休销户提取,以身份证为准,男职工年满55岁、女职工年满50岁,单位以退休原因办理封存的,职工不再需要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线上办理退休销户提取,以身份证为准,男职工年满55岁、女职工年满50岁,单位以退休原因办理封存的,职工即可通过“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网上渠道自助提取。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董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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