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2月14日,记者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印发实施《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563—2022)(以下简称《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等,为浙江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定了标准、立了规范,其是全国首个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标准》牵头编制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浙江是化学纤维生产大省,自2002年以来产量一直位居全国第一,该行业也一直是浙江重点治理行业之一。此前,国内尚未有针对化学纤维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控制专项标准,援用的相关标准存在行业针对性不强、行业特征污染因子缺失或综合排放标准限值过于宽松等问题,已不能满足浙江对行业VOCs污染控制要求。为此,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开启了长达6年的《标准》调研编制工作。
《标准》适用于《国家经济行业分类》中规定的化学纤维制造业,包括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和生物基材料制造等行业。按化学纤维产品类型对工艺废气进行了差异化设置,增加了行业有机特征污染物和油雾指标,具体项目包括颗粒物、油雾、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等5项基本控制项目;乙二醇、乙醛、甲醛、己内酰胺、二甲基乙酰胺等11项特征污染物控制项目。
《标准》明确,在指标限值方面,相同指标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为加强VOCs排放总量控制,明确了污染物处理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并针对因安全等因素而无法进行废气处理设施进口浓度实测的现有企业,提出可采用物料衡算或其他等效方式确定处理效率。
此外,《标准》还设置了企业边界监控要求,对苯、乙醛、甲醛、二硫化碳、臭气浓度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提出厂界控制要求。
按照规定,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30日起执行。现有企业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宽于《标准》的,应当在《标准》实施之日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周佳
温馨提示: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