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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粤泰: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暨停牌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ST 粤泰       编号:临 2023—041 号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暨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 2023 年 6 月 8 日,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人民币 1 元,已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类退市

情形。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自 2023 年 6 月 9 日开市

起停牌。上海证券交易(以下简称“上交所”)将在公司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之

后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交所将自公司

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之日后 15 个交易日内,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

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听证的,自上交所收到公司听

证申请至听证程序结束期间不计入前述期限。上交所在公告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决定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6.1 条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

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敬请广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上交所

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人民币 1 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公司股票 2023 年 6

月 8 日收盘价为 0.37 元/股,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人民币 1 元,触及

前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类退市情形。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及终止上市决定

日开市起停牌。上交所将在公司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之后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日后 15 个交易日内,根据上市委员会

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听证的,自

上交所收到公司听证申请至听证程序结束期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后,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上交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

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

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公司未聘

请证券公司或者无证券公司接受其聘请的,上交所可以为其临时指定。

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三、历次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3 日、2023 年 5 月 26 日、2023 年 5 月 29 日、2023 年

月 3 日、2023 年 6 月 6 日、2023 年 6 月 7 日、2023 年 6 月 8 日披露了公司股票

可能存在因股价低于 1 元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21、

临 2023-027、临 2023-029、临 2023-030、临 2023-031、临 2023-033、临 2023-035、

临 2023-036、临 2023-037、临 2023-039、临 2023-040)。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

发交易类强制退市的第十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四、其他事项

   提示各主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

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

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

          (2)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

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

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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