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一直是近期监管的重点。发行人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中介机构也难逃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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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天津证监局披露3张罚单显示,因超99%的募集资金未用于约定用途,债券发行人国祥投资及相关负责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五矿证券均被处罚。
未督促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五矿证券被出具警示函
罚单显示,天津市国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国祥投资”)存在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国祥投资于2020年12月非公开发行20亿元“20国祥0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12亿元用于偿还有息债务、8亿元用于补充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共计19.82亿元未用于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也就是说,超过99%的募集资金未用于约定用途!
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国祥投资陆续将部分资金退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余额4.125亿元。
对此问题,天津证监局对国祥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国祥投资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罗雪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五矿证券作为“20国祥01”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国祥投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成监管重点
募集资金使用一直是近期监管的重点。已经有多家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因为未按照约定使用募集资金被监管处罚。
2023年3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一次性披露了对4家城投公司的自律处分措施,其中多家发行人涉及的问题包含募集资金使用问题。
2022年9月,因为同一个发行人达州市投资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问题,四川证监局对联储证券和江海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措施:联储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未能发现“21达州D1”的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江海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未能发现“20达州03”和“21达州01”的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用途一直是债券发行与存续期间重点监管的领域之一,近年来持续受到关注。202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统一并明确企业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企业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对于中介机构,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监管立足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坚持发行人、中介机构一体追责。债券主承销商作为信用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需要更加谨慎的履行尽职调查和存续期督导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