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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鹏律师:小股东权益受损通过法律该如何解决?

来源:法问

2003年,委托人出资XX万元与其他三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了文山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人占公司股权10%的股份,公司设立初期,经营状况非常好,公司年年分红,股东利润可观。2006年在全体股东的同意下,公司购置了房产和土地。公司运营8年后,公司管理逐渐混乱,经营状况逐渐恶化,连年亏损,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最后一次召开股东会就没有召开过股东会,也没有做出过有效决议。后来公司持续四年无法召开股东会也停止了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房产和土地一直未处理,委托人曾多次提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作出决议以解决困难,但是都没有结果。委托人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解散公司,以止避免各股东利益继续损失,但是无奈,法定代表人虽然每次都满口答应,但事后却拖延不办。

股东持股比例太少,在公司没有话语权,怎么办?

委托人的权益遭受损失,于是找到了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的马胜永、谢鑫、王树全律师进行咨询,三位律师查看材料后,积极调取了相关证据,证实了委托人所述的情况确实存在,于是建议委托人通过诉讼请求解散被告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经考虑决定聘请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的马胜永、谢鑫、王树全律师组成顾问团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迅速展开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将公司股东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最后通过委托人与律师顾问团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解散公司,并对公司现有的资产进行清算,成功得挽回了委托人的损失。

【资料图】

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的代鹏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小股东权益受损怎么办?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为自己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有以下种类:

1、决议无效之诉

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2、决议撤销之诉

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消该决议。公司法规定,若关联股东对于股东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或关联方委派的董事对于董事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股东可以因表决程序违法而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损害赔偿之诉

针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为大股东)、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

4、查阅权请求之诉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公文、监事会决议公文和财会报告。如果企业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行使查阅权。这一规定也称为股东知情权,该权利的行使为股东提起损害赔偿直接诉讼提供了证据和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股东权益受损诉讼时效有多长?

1、股东会议的程序违法和表决内容违反章程属于决议可撤销情形,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超过该规定期限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2、股东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属于决议无效情形,公司法未对股东提起决议无效诉讼的期限作出限制规定,因此,对于股东要求确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受60日的诉讼时效限制。

3、股东会议的程序违法和表决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应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可就股权收购事宜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股东依据该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其起诉期限应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至90日届满。股东逾期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代鹏律师补充:

下面我们看在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上述规定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审查条件。因此,小股东主张解散公司,首先要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1、公司经营困难有哪些表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意味着: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股东会决策运行机制失灵、股东无法通过股东会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公司治理机制陷入了僵局。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已连续4年未依法律和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正确决策、排除独断、有效运转。这就是公司目前的客观状况,其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

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公司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有限责任公司除资合性之外还具有人合性特征,股东通常既是公司的投资者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是公司正常经营的重要基础。从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以来,为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公司运行始终体现资本民主的“股份多数决”原则。当股东之间丧失了彼此间的信任发生公司僵局时,一方股东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权和财产权,对其他股东存在事实上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基于投资股份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在本案涉及的案例中公司自2013年起无营业收入,甚至连年检都未继续进行,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是不争的事实。若公司不解散,委托人的股东合法权益仍将处于无可享有又无法救济的困境之中。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委托人在公司内部运营机制失灵,公司治理机制陷入了僵局,其股东权利无法行使,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情况下,曾多次与法定代表人协商解散公司,或者让法定代表人等其他股东受让股权,或者由公司收购股份。但由于法定代表人的消极对待,一直都没有解决,如果你也遇到相同的困扰,可以参照上述案例依法解散公司。

小股东权益受损怎么办?当股东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直接将损害自身利益的公司大股东或者董事、监事、经理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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