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消息,在今日召开的北交所2023年第16次审议会议上,路桥信息(837748)暂缓审议。
公告显示,北交所上市委要求公司说明报告期内及期后前十大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况的相关项目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内外部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收入跨期情形等。
(相关资料图)
挖贝研究院资料显示,路桥信息主营业务为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交通领域提供信息化产品和解决方案以及运维、运营等服务,产品和服务覆盖轨道交通(含BRT)、智慧停车(静态交通)、公路与城市交通等综合交通应用场景。
业绩快报显示,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6亿元,同比增长48.78%,净利润为3666万元,同比增长41.26%。
审议意见:
关于收入确认准确性及业务合规性。(1)请发行人结合产品形态、交付及使用方式、总分包验收关系、减值计提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及期后前十大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况的相关项目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内外部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收入跨期情形:①集中在12月确认收入的项目;②开工日期早于中标或合同签订日期的项目;③实际验收周期显著长于合同约定验收周期的项目。(2)请发行人说明开工日期早于中标日期相关项目产生开支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其会计处理方法,测算相关开支若计入当期损益对发行条件的影响。(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开工日期早于中标日期的项目及原因、风险和与客户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违反《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就问题(1)(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问题(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关于持续经营能力。请发行人:(1)结合在省外设立区域营销中心业务发展情况,说明省外拓展计划经营成效,面临的主要困难;结合厦门地铁和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说明市场需求是否具有阶段性特征,是否具备开拓其他客户的技术能力以及市场拓展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客户的接触洽谈、产品试用、订单情况等;客观说明发行人产品服务的核心竞争力,是否存在区域限制影响市场开拓能力。(2)结合厦门地铁和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发行人与地方政府、相关企业合作的历史、获取项目订单的方式,列明主要项目获取订单方式,说明获取方式的合法合规性和近几年项目及收入增加的合理性。(3)区分应用领域、产品和服务形态说明报告期各期与厦门地铁建设有关的收入、毛利率及收入占比。(4)进一步说明是否对厦门地铁建设项目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未来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业绩变脸风险。(5)发行人是否已经形成稳定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剔除AFC项目和拆除省界收费站项目影响后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AFC项目中上海仪电协助发行人进行设备供应商筛选的具体方式,是否存在指定采购的情形,相关收入确认方法是否恰当。(6)政府补助的获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招股说明书披露经营业绩对非经常性损益不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客观审慎。(7)按照业务类型及省内外分布,分别说明在手订单及拟参与招投标项目情况。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审慎核查,并就发行人客户稳定性及业务持续性,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收入确认。根据申报文件,(1)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第四季度收入占比分别为42.7%、63.23%、60.45%,前十大项目在当年12月份确认收入的分别有6个、4个、4个。(2)发行人存在初验确认收入的情形,占比分别为45.92%、9.84%、8.38%、12.06%。请发行人:(1)列表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项目的中标时间、中标通知约定的项目内容、项目金额、项目周期;列表说明签订合同的客户名称、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约定完成期限、验收时间、付款条件、结算验收等主要条款;列表说明项目实际开工时间、验收时间、验收具体凭证及取得情况、应收账款余额及期后回款情况、收入确认金额、收入确认时间等;列表分析中标通知书、合同约定、项目执行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2)分别列示主要项目在初验至终验的时间间隔、发生的成本及占比、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为合同总包的一部分、总包的验收时间、验收及付款条件;发行人承揽项目若为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验收关系、付款关系,说明报告期各期初验到终验的平均周期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说明对于存在初验确认的合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业务。(4)模拟测算如按照终验法确认收入,对发行人收入、净利润等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跨期调节收入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业务合规性。根据公开信息,发行人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中标通知书,确定发行人中标《厦门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信息化建设项目》。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实际开工时间为2021年1月,合同签订时点、项目完成时间、验收时间为2021年12月。请发行人说明项目开工日期早于中标日期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是否存在开工日期早于中标日期的情形,并就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